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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一○年三月四日
一、总则
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は颜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内蒙食品管理培训
二、申请与受理
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ㄒ唬┚哂杏胫谱鞴┯Φ氖称菲分?、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ǘ┚哂杏胫谱鞴┯Φ氖称菲分?、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ㄈ┚哂芯称钒踩嘌?、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ㄋ模┚哂泻侠淼牟季趾图庸ち鞒?,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ㄎ澹┕沂称芬┢芳喽焦芾砭只蛘呤?、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十、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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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圃は群俗贾っ鳎ㄒ汛邮缕渌目商峁┯抵凑崭从〖?;
?。ㄈ┎鸵窬∷蜕璞覆季?、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ㄋ模┓ǘù砣耍ǜ涸鹑嘶蛘咭抵鳎┑纳矸葜っ鳎ǜ从〖?,以及不属于本办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ㄎ澹┦称钒踩芾砣嗽狈媳景旆ň盘跤泄靥跫牟牧?;
?。┤繁J称钒踩墓嬲轮贫?;
?。ㄆ撸┕沂称芬┢芳喽焦芾砭只蛘呤?、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ㄒ唬┥昵胧孪钜婪ú恍枰〉貌鸵裥砜?,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ǘ┥昵氩牧洗嬖诳梢缘背「拇砦蟮?,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ㄈ┥昵氩牧喜黄肴蛘卟环戏ǘㄐ问降?,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ㄋ模┥昵胧孪钍粲谑称芬┢芳喽焦芾聿棵胖叭ǚ段?,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三、审核与决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十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十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十七、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四章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十八、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一款、二款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十九、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二十、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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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恫鸵裥砜芍ぁ返木∷?、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ㄋ模┦?、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十一、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二十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按照本办法二章、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二十四、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恫鸵裥砜芍ぁ坊偎鸬?,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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